���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颜志明,男。被告郭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志明诉被告郭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志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志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颜志明负担。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珂怡 搜索“”
颜志明与郭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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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颜志明,男。被告郭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志明诉被告郭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志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志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颜志明负担。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珂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