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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97号

颜志明与郭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志明,郭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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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颜志明,男。被告郭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志明诉被告郭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志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志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颜志明负担。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珂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