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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执8-1号

文述明、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述明,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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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文述明,男,生于1959年3月17日,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0725-3),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劳人仲案字(2015)第42号仲裁裁决书,立案受理了文述明申请执行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付一案。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文述明与被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并支付了全部的款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眉山东坡支行的存款104800元的冻结。(开户账号:40×××51)。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