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9号
原告:马正雄,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胡丽丽、邹梦蕾,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征锋,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明兴,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万科城市花园西十幢A2-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兴。
委托代理人:陈成,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雄诉被告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马正雄提供案外人熊诚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万科·香港路8号13层1305室的房产及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账户资金736800元或或其他等值财产。2016年1月22日,原告马正雄提交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申请书,要求解除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账户资金736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及案外人熊诚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马正雄的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登记在熊诚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万科·香港路8号13层1305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28.60平方米)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账户资金736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滕玉军
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
人民陪审员 谢 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