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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9号

马正雄与尤征锋、王明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正雄,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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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9号

原告:马正雄,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胡丽丽、邹梦蕾,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征锋,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明兴,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万科城市花园西十幢A2-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兴。

委托代理人:陈成,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雄诉被告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马正雄提供案外人熊诚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万科·香港路8号13层1305室的房产及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账户资金736800元或或其他等值财产。2016年1月22日,原告马正雄提交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申请书,要求解除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账户资金736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及案外人熊诚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马正雄的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登记在熊诚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万科·香港路8号13层1305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28.60平方米)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账户资金736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滕玉军

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

人民陪审员  谢 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