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9082号罪犯汤海龙,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丽松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海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海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扣减一个月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海龙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根土
审 判 员 庄向东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