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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3810号

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汤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汤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3810号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路西侧、樱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席某。被告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金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