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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445号

马健与崔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健,崔正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45号原告马健。被告崔正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健与被告崔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崔正来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郯房权证城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利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