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45号原告马健。被告崔正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健与被告崔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崔正来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郯房权证城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利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