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呼小敏,女,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温润兰,女,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鄂尔多斯农业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汉族,1959年10月6日出生,杭锦旗就业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呼小敏申请执行温润兰、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另案已冻结,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 都 仁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马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