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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74号

呼小敏申请执行温润兰、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小敏,温润兰,刘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呼小敏,女,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温润兰,女,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鄂尔多斯农业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汉族,1959年10月6日出生,杭锦旗就业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呼小敏申请执行温润兰、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另案已冻结,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 都 仁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马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