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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337号

李尚尉与郝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某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延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