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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82号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与刘子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刘子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昭日格图,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子君,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崇泉,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爽,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子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纪申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孟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紫君速 录 员  卢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