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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恢7-2号

陈小玲、黄钊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玲,黄钊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钊毅,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钊毅的集体分红款30629.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伟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