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文斌。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蓉,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红,农民。
上诉人田文斌、李玉蓉因与被上诉人向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日,上诉人田文斌、李玉蓉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但上诉人田文斌、李玉蓉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江鄂
代理
审判员 陈 震
代理
审判员 陶霄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