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66号原告汤锦铭,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光华、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华,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王亦聪,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健,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汤锦铭诉被告梁伟华、王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梁伟华、王亦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载明本案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或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或借据出具地法院受理。本案的出借人所在地为芗城区,借款人经常居住地为龙海,借据出具地为芗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应依照约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应移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据约定:“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或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或借据出具地法院均可作为诉讼管辖法院。”被告梁伟华作为借款人其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镇。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被告主张借款人经常居住地为龙海以及将本案移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梁伟华、王亦聪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伟华、王亦聪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