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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834号

陈花荣与管平南、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花荣,管平南,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陈花荣,个体户。被执行人管平南,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5号。法定代表人杜福田。本院在执行陈花荣与管平南、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纠纷中,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管平南、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平南、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管平南、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陆苍碧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