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安民初字第649号原告陈小龙,男,1976年5月24日生,住如皋市。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被告蒋宝林,男,1964年6月27日生,住如皋市。被告李建云,女,1966年1月9日生,住如皋市。被告如皋市东升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洪桥居**法定代表人顾日。被告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div>法定代表人吴冰冰,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宝林、李建云、如皋市东升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龙负担。
审 判 长 卢义林
审 判 员 贲 华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江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