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879-3号原告申建国。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薇,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嘉海。被告徐荣贤。第三人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华路与晨港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徐嘉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建国与被告徐嘉海、徐荣贤、第三人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建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减半收取29700元,由原告申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施沈东
审 判 员 吴 丹
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