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特6号申请人赵金秀。申请人徐圣英。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金秀与徐圣英请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金陈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人赵金秀与徐圣英于2016年1月18日在沙洋县马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赵金秀一次性赔偿徐圣英经济损失38000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本院认为,沙洋县马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人赵金秀与徐圣英于2016年1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金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