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116号
原告:王荣定,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费跃占,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定与被告费跃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荣定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剑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