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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7147号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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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147号原告张×,女,1971年8月7日出生。被告李×,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刁 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