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147号原告张×,女,1971年8月7日出生。被告李×,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刁 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