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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XX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沈阳市苏家屯区XXXX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XX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XX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25836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沈民一权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