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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00254号

刘金艳与北京御生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金艳,北京御生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00254号原告刘金艳,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清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金光南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亚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艳诉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金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艳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