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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76号

东莞市盛华木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澳达路家具有限公司、谭聪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澳达路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华木业有限公司,谭聪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达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谭广玲。委托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冰莹,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盛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雪锋。原审被告谭聪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永安,公民身份号码:×××4277。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澳达路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本院作出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军

审 判 员  侯旭东

代理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