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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第93号

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申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第93号

原告:申某某,女,汉族,28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3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纯举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