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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60号

执行杨能申请执行闫保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能,闫保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杨能,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闫保锋,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杨能申请执行闫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闫保锋给付了部分案款,查明被执行人闫保锋在我院执行局申请执行阿木尔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 都 仁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