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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41号

贲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贲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41号原告贲某某,男,30岁。委托代理人杨彦红、张东明,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27岁。委托代理人何本存,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刁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