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41号原告贲某某,男,30岁。委托代理人杨彦红、张东明,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27岁。委托代理人何本存,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刁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