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沙周宝。申请执行人刘地茂。申请执行人沙周红。被执行人张协文。被执行人冉俊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冉俊丽在工商银行高密支行西关分理处的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