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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82-5号

沙周宝、刘地茂等与张协文、冉俊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沙周宝,刘地茂,沙周红,张协文,冉俊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沙周宝。申请执行人刘地茂。申请执行人沙周红。被执行人张协文。被执行人冉俊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冉俊丽在工商银行高密支行西关分理处的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