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755号
原告:杭州富阳佳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越华,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月亮,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朱仲勉、杭娇娇,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佳诚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月亮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佳诚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杭州富阳佳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赵月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杭州富阳佳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容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