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范义丰与马小成、马海艳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甘0824民初42号原告范义丰。被告马小成(曾用名马锦辉)。被告马海艳。
原告范义丰与被告马小成、马海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义丰诉称,2014年11月28日,被告马小成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使用6个月,并以被告马小成、马海艳所有的位于华亭县东华镇广场东路汭馨苑2-5-202号房屋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能力偿还借款。为解决债务偿还问题,经双方协商,马小成同意将其所有的东华镇广场东路汭馨苑2-5-202号房屋以抵债方式卖给原告范义丰,并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本院认为,被告马小成、马海艳与原告签订买卖协议时,将同一套房屋多次向不同债权人抵押,利用与本案原���建立合同关系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占有原告借款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且该案与被告马小成涉嫌诈骗罪一案属同一法律事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义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范义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小彦
审判员 马少东
审判员 徐秀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