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
上诉人谢×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谢×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文彤
审 判 员 任淳艺
代理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雪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