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859号罪犯刘仁根,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2000)温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仁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刘仁根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4月18日以(2001)浙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4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仁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仁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仁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仁根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