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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辖终17号

李佑红与宜昌万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昌万寿置业有限公司,李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万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郑坤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佑红。

上诉人宜昌万寿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7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不动产纠纷案件,应以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为宜昌市伍家岗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属于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本案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江鄂

代理

审判员  陈 震

代理

审判员  陶霄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