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34号原告沈阳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号5层2室。法定代表人成钦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晶荣,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代理人钟述生,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成钦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晶荣,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代理人钟述生,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吴涛,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原告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沈阳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原告沈阳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沈阳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以其在招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510000元(账号:12×××0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沈阳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在招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510000元(账号:12×××01);
二、冻结被告吴涛银行账户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