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560号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张杏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张杏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南源路一幢二座二层2号商铺。负责人喻勇。委托代理人李丽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杏宜,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物业公司)诉被告张杏宜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晓芹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丽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江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上路6号金茂华美达广场1号楼1503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被告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为532.1元,每季应缴纳1596.3元,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被告逾期缴纳的,另行加收所欠费用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从2014年7月开始欠交物业管理费,截至2015年12月31日,欠交物业管理费9577.80元及因此产生违约金。另被告欠公共水电费(从2014年4月计算至2015年9月份)合计1022.32元。请求法院: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物业管理费9577.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物业管理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公共水费164.80元、公共电费856.83元、自用电费0.6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委托交楼书、收楼手续书、《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房间账务信息各1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对其物业进行管理,约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5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被告迟延缴纳管理费的,除缴纳所欠的管理费外,还加收所欠费用按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从2014年7月开始欠物业管理费,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共欠物业费9577.80元,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公共水费164.80元、公共电费856.83元、自用电费0.69元。3.催收记录账本1组,证明原告多次以电话及发信息方式向被告催收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原告应依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亦应依约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义务。被告自2014年7月份起开始欠交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577.80元(532.1元/月×18个月)及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所欠水电费1022.32元(其中公共水费164.80元、公共电费856.83元、自用电费0.69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持,但原告请求违约金以欠付物业管理费用的日千分之五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当季所欠物业管理费数额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杏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合计9577.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当季所欠物业管理费金额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物业管理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杏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水电费合计1022.32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88元(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49.88元,被告张杏宜负担120元(被告张杏宜应负担部分请迳行支付给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书琼

书记员  韩思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