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669号
原告:曾仁坤。
被告: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吴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仁坤诉被告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强公司)确认船舶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仁坤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全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仁坤申请撤回对被告全强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仁坤撤回对被告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曾仁坤负担。
审 判 长 张 瑜
代理
审判员 任妮娜
代理
审判员 陈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培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