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18号
原告:王之勇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之勇,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较场口英利国际。
法定代表人:周立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勇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佑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