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30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柯珊珊,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管海金,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柯珊珊因与被申请人管海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柯珊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苏 虹
审 判 员 董国庆
代理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妍·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