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832号罪犯周红江,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2)温龙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红江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8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红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红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红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红江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