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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30号

吕守凤与北京张坊吉品轩农家院饭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吕守凤,北京张坊吉品轩农家院饭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30号原告吕守凤,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甫庆,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系原告之妻。被告北京张坊吉品轩农家院饭庄,住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张涞公路城南街18号。经营者隗玉竹。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守凤诉被告北京张坊吉品轩农家院饭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吕守凤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张坊吉品轩农家院饭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守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守凤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吴奕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