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728号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被执行人贾向京。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向京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11月0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贾向京给付3510.8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