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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961号

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铁崇丽、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铁崇丽;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961号

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戛纳小镇C-1商铺**。

法定代表人:侯七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丽娟、张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铁崇丽,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李坤,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崇丽、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孙敏霞

审 判 员  吕 刚

人民陪审员  丁 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