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961号
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戛纳小镇C-1商铺**。
法定代表人:侯七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丽娟、张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铁崇丽,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李坤,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崇丽、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明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孙敏霞
审 判 员 吕 刚
人民陪审员 丁 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