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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3049号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3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仁佩,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滨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五月村**组。

法定代表人:杨为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戌枫,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咸越,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林积忠。

上诉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滨江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预交二审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又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但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斐

代理

审判员  李洁瑜

代理

审判员  谢银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不换?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