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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54号

胡凤英与毛鹏、胡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凤英,毛鹏,胡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胡凤英。

被执行人:毛鹏。

被执行人:胡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凤英与被执行人毛鹏、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胡凤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