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3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原告)郑文滨,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芹,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剑伟,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文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字第1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郑文滨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文滨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郑文滨撤回上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朱剑伟负担(已交纳),反诉费242元,由郑文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郑文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磊
代理
审判员 王军华
代理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