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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13645号

郑文滨与朱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文滨,朱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3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原告)郑文滨,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芹,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剑伟,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文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字第1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郑文滨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文滨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郑文滨撤回上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朱剑伟负担(已交纳),反诉费242元,由郑文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郑文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磊

代理

审判员  王军华

代理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