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奎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权
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自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