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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奎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权

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自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