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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931号

李若霞与麦燕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若霞,麦燕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李若霞,北湖街道办明秀东社区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麦燕生。本院在执行李若霞与麦燕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麦燕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麦燕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麦燕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陆苍碧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