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368-1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平,男。被执行人雷军凤,女。被执行人傅亚明,男。申请执行人田建平与被执行人雷军凤、傅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田建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执行标的为:18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傅亚明银行存款42328.79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4750元,被执行人雷军凤、傅亚明下欠申请执行人田建军借款142421.21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雷军凤、傅亚明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建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雷军凤、傅亚明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田建平对被执行人雷军凤、傅亚明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 建
审判员 余卫华
审判员 袁文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