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梁振明,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21日,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兆胜
代理
审判员 梁春丽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