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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三终字第157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梁振明,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21日,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兆胜

代理

审判员  梁春丽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