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1号原告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惠新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5048026-2。法定代表人许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晨阳、周汉明,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男,196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公司)与被告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宝昌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宝昌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昌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元,由宝昌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建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