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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51号

51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1号原告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惠新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5048026-2。法定代表人许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晨阳、周汉明,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男,196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宝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公司)与被告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宝昌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宝昌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昌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元,由宝昌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建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