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财保2号
申请人:朱文祥,男,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大通乡。
被
申请人:袁伟,男,汉族,61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白城市开发区。
申请人朱文祥因与被申请人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伟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刘忠厚一户位于白城市保平乡代家屯一户房屋(吉房权证白字第x**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文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忠厚一户位于白城市保平乡代家屯一户房屋(吉房权证白字第x**号)的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不得转让、损坏、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绍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天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