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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财保第2号

朱文祥与袁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文祥,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财保2号

申请人:朱文祥,男,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大通乡。

被

申请人:袁伟,男,汉族,61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白城市开发区。

申请人朱文祥因与被申请人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伟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刘忠厚一户位于白城市保平乡代家屯一户房屋(吉房权证白字第x**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文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忠厚一户位于白城市保平乡代家屯一户房屋(吉房权证白字第x**号)的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不得转让、损坏、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绍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天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