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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民初9-4号

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初9-4号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4-5(6)号B栋3-4商服。法定代表人任桂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华,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杜学军,院长。委托代理人郎甲田,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杜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秀,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副院长,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孙文林,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医务部科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公司)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矿总院)、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仁公司诉称:宏仁公司与矿总院系合作关系,多年来宏仁公司一直按矿总院要求向其提供药品,双方不定期结算。自2013年11月,矿总院逾期支付货款造成宏仁公司大量资金无法收回,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截至2015年6月30日,矿总院尚欠宏仁公司11265481.71元未给付。矿总院与医疗集团虽为两个机构,但法定代表人相同,实际为一套班子、一套人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欠款11265481.71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2、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宏仁公司已于2014年5月28日变更登记为润仁通公司,宏仁公司已不存在,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46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雪清

代理

审判员  冯 莹

代理

审判员  徐媛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都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