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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初字第93号

于忠桂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初字第93号原告于忠桂,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于海洋,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德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任江云,局长。委托代理人田丽,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胡畔,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法制科科员。原告于忠桂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对北京天博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忠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忠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于忠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董爱军

审 判 员  李 雨

人民陪审员  陈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